事由:1941年12月25日,(黑色聖誕)日本攻佔香港後,開始统治三年零八個月鉄蹄下的惨痛地獄生活,日軍登陸後,全港市民每天在惶恐中渡日,日軍經常不問情由,在街上隨意射殺或毆打平民,又沿户搜掠,眼見心謀,強奪財物,包括全部貨倉,粮倉,企業,工廠,商店,銀行等等,當家人面前强姦婦女,甚至先姦後殺,經常射殺魚民或放火燒船,魚民每天胆震心驚,42年疏散人口為名,在街上隨時拉行人,一船一船載出公海射殺,或用船載往孤島,放在山上自生自滅,又經常在街上拉伕,用船載往海南島勞役苦工至死,至光復甚少返港,失踪,餓死無日無之,41年前香港人口160餘萬人,45年秋人口60萬不足,由此可見香港惨况,日軍手段兇殘,灌水,殺頭,放飛機,三光政策等,日軍在港暴行罄竹難書。 有一件突出最不公平的事,是日本攻入香港後 ,開始發行日本貨幣及軍用手票两種,(以下簡稱軍票)41年以2港元兌換1元軍票,至42年7月以4港元兌換1元軍票,至45年秋撤出為止,日本政府强迫香港市民用港幣,外幣,黄金,物資,血汗等等兌換軍票,成為唯一法定貨幣,嚴禁港幣,外幣流通,違者軍法嚴懲,或殺頭,有部份會員家屬被殺為證,日本政府在统治期間,將全港市民數代積蓄財富搾乾,45年秋日本撤出香港,一走了之,至今數十年來從未有機會給予香港市民兌換回現通貨幣,日本政府在统治期間,强迫兌換搜集港幣,外幣運往澳門購買鎢礦,軍用品,日用品。錢幣,黄金,貴金屬,珠寶等運返日本.
1946年在香港政府損失登記,及要求日本政府貨幣軍票「兌換」回現通貨幣,至今數十年來從未間斷追討,日本政府並無答覆,一直拖延.
我們有相當充份證據和資料理由如下,代表日本國家律師團等,在法庭上無法答辯我們控告各項事實證據如下:
(一)日本屢次用三藩市和約做檔箭牌,(A)51年英國與日本簽訂三藩市和約,完全無說及日本貨幣及軍票事項,基本上我們是要求仍在手中持有日本貨幣,用合理通漲比率計算,是「兌換」回現通貨幣問題,又是日本發行貨幣不兌現行騙問題,完全與「賠償」無関係,日本政府混淆視聽,幪騙世界人民,想瞞天過海,(B)香港居民持CI旅遊証件,是香港居民身份證明,往英國要簽証,在英國無選舉權,不是英藉盟國國民,基本上未到1997年回歸中國前是無國藉,
(二)日本政府在香港發行貨幣時,公佈聲明發行貨幣軍票「有龐大儲備所支持」可作為購買任何物品支付之用,請問日本政府龐大儲備在那裏?或行騙謊言?
(三)每張日本貨幣軍票,背面印明「此票一到即換正面所開日本通貨」的保証,為什麽追討幾十年,未能兌換回日本通貨?經濟大國企圖賴賬,顏面何存?
(四)在國際法律上,日本當年在香港公佈發行貨幣,至停止使用時,定要在香港宣佈期限收回,逾期オ可作無效,但是日本政府只是一走了之.
(五)大日本帝國政府尚在,日本政府銀行大藏省尚存,發行日本通貨幣,强迫我們用港幣,外幣,黄金,物資,血汗等等兌換得來,是數代積蓄財富,日本掠奪已發展成經濟大國,為什麽對自已國家,﹛有龐大儲備支持發行貨幣」唔肯收回?是野蠻無恥抵賴的國家,更無正確法理向我們答辯,笑罵由人,是日本人民恥辱。
(六)日本大藏省承認在香港發行了十九億元軍票,我們是要求仍在香港市民約三千五百餘家庭手中,持有約五億四千餘萬元軍票,兌換回現通貨幣,用合理通漲比率計算,是「兌換」或叫「收回」不是「賠償」。
(七)故此93年8月13日,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,入禀控告日本政府「未能履行發行貨幣兌換回現通貨幣責任」,至99年6月17日審結,共經過28次公開聆訊,法官宣判承認我們控告全是事實,及確認個人受害,數十年來,令香港市民受苦,極表同情,理應勝訴,用因為日本未有「賠償」法律,因此要判决我們敗訴,續說要等日本政府立法後オ可以判你們勝訴。
(八)我們對日本地方法院判决十分不滿,我們是要求仍在市民手中,持有約五億四千餘萬元軍票,兌換回現通貨幣,是「兌換」,貨幣不兌現行騙問題,不是「賠償」問題,日本政府假作糊塗,用賠償混淆視聽,幪騙世界人民,真可耻,無貨幣在手中叫賠償,手中持有要求兌換回現通貨幣,百份百是債務問題,或貨幣不兌現行騙問題,手中貨幣要求「兌換」現通貨幣,不容用「賠償」双題並論幪騙世人.
(九)99年上訴高等法院,至2001年2月審結,共三次聆訊,草草了結三分鐘判决,維持地方法院原判,再上訴終審庭,要收我們印花稅オ接受辦理,2001年7月付款後和辦妥文件手續,直至現在不開庭,不解釋,不答覆,不退款,是用强權無法理,日本是野蠻民族的手段,企圖用發行貨幣强奪我們數代積蓄財富。
(十)日本對台灣,A,日本统治台灣五十多年,45年撤出台灣時,叫台灣人民持有日本貨幣軍票者,要存入銀行或各分行,全部兌換回現通台幣,B,日本政府在台灣,高雄等各地,設有交流協会,宣佈由1995年10月2日起,至2000年3月底止,全面債務償還,包括軍郵儲備,儲金,欠餉,保險,郵政滙兌,當年存入軍票等等,全部解决120倍債務償還,C,1947年台藉日本軍人,返台灣時持有日本貨幣軍票,全部兌還現通台幣.
(十一)總結上項日本政府用双重標準耍手段,歧視欺騙中國香港市民,要求「兌回」現通貨幣,用未有「賠償」法律是很不負責的政府,用最下賤卑鄙手段,預謀發行貨幣騙去我們數代積蓄財富,發展成經濟大國,賴死不「收回」呼龥全球正義人仕援手,甚之日本國民也不容政府不光彩欺搾掠奪,用强權無公理,盜賊不如.
1894年第一次甲午戰爭,中國戰敗割地賠款,要賠償給日本白銀2千3百萬両,分8次10年付清,令中國山窮水盡,日本二次大戰侵中國和亞洲,日軍壞事做盡,1941年冬進侵香港,發行日本貨幣軍票,强迫香港市民用港幣,外幣,黄金,物資,血汗等兌換貨幣軍票,搾乾我們財富,93年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政府,至99年審結。宣判承認我們控告全是事實,確認個人受害,要求手中持有日本貨幣兌換回現通貨,用末有賠償法律,拒之萬里,第一次甲午戰爭中國戰敗,日本要中國賠償,第二次戰爭,日本戰敗,日本在香港發行貨幣,强迫掠奪我們數代積蓄財富,日本法庭確認事實,仍未能收回我們手中貨幣,是野蠻可恥,查實是無法理行騙大國,盜賊不如,是日本人民不光彩永不磨滅的恥辱,鐵證在手,不容抵賴,我們世世代代子孫,永遠會向日本追討,此致公告全球正義人仕 ,伸出援手是盼,希指責行騙大國,盜賊不如.
香 港 索 償 協 會
主 席:吳 溢 興
副 主 席:劉 文
2007年10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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